Category Archives: 政局分析

刘天王与文福的切割?

行动党看来丢卒保车了!以陈副主席为首的纪委会,以快刀砍乱麻之势,一刀干净俐落,保住了刘天王,当然还有他哪,坐食不安的胯下肉球。

行动党有别于马华,地方的草根领袖很多,很贴近民生,然而在行动党领导层内,由精英分子占主导,所以学历、语言、甚至是政治思维,都是南辕北辙,汝偶我他的分不清,更别说“真正”整合了!

这是问题吗?是,绝对是问题,这就是刘天王与文福的决裂,背后的一些起因。308后,刘一直安抚老查的余党,文福要刘远离这些乱党,大家为了此事,就闹翻了!文福的意思很简单,就是不该维护老查余党,站在党、州政府的立场而言,这是对的。文福签发的支持信,多数为马华及巫统党羽而发的,这迟早会出事的,所以文福要停止,刘却不肯。 Continue read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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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良实潇洒走一回?

牛头案解决了,涉案者轻判!教堂纵火案,解决中,一被告无罪释放!另外俩兄弟迟早法外伸张。最火热的,就是当年马哈迪的猛将,林良实被告了!

奇怪是,马华一路来都是帮凶,当跑腿的,怎么会是大鱼呢?大鱼不是在巫统哪? 又大又多油水金钱池吗?

加上敦查基的谈话,否定了“司法能动主义”,这在英美国家法官的一种判案行为,基本上有点像欧洲大陆法的法官行为,就是不看过去的裁判,而是通过法律精神来做判决。

查基还希望法官能了解国会议员,通过法案的基础上来诠释其法律精神,这表面看来没什么,但深入想想,大马只要有执政党笼络2/3国会议席,连整个宪法都能推翻的!再说,在国会内,人面兽心的猴子、睡牛、野猪满院跑,如果按照查基的说法,这将是一件可怕的事。法官可以参考别国的法律,甚至判决,所以 “司法能动主义”是值得考虑的选项。 Continue read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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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伟光课题不能星火燎原?

对于杨伟光事件,想分享一些见解。

新加坡的考量

新加坡为英联邦国度,就是说,在贩毒罪案里,被告是要自己证明自己是清白的,而不是检控官来证明杨贩毒。基本上这法律,在大马也是一样的,所以如果触犯超过特定的重量,死刑是唯一的惩罚。不论事件背后如何合情合理,新加坡过去及现在,都会选择“合法”。如果回看法律的原则,其实不偏重惩罚,而是教育人民不要触法,法律只能在触犯后,才开始运作的。所以站在新加坡的立场,会因为一位毒贩而赦免其罪行吗?就算改成终身监禁,能保证下一次同样案件不会再次发生吗?从客观及法律的角度来看,这是完全可能会再出现的案件,如果破了先例,哪到时新加坡该怎么办? Continue read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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